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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

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9]81号)2019年9月29日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我部于2015年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印发以来,各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按照要求构建了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廉政风险发生起到了积极防范作用,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程序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巩固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风险防控意识

       1.强化廉政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牢牢牵住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廉政风险防控同基建管理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树牢风险防范意识。近年来,基本建设领域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腐败滋生的薄弱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科学措施,要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发挥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标本兼治效应,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明确责任,科学设定权责体系

       3.科学梳理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科学厘定立项报建、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控制、造价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岗位职责,搭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确保职能相互制约、权力相互制衡。

       4.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聚焦解决职责重叠、权限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真空等突出问题,建立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为议事决策机构,以相应领导小组、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等为咨询审议机构,以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为监督机构,以基建管理部门为执行机构的基建管理权力运行体系。

       5.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参与基建管理决策、咨询、监督、执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基建管理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梳理排查,巩固廉政建设成果

       6.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按照“准、全、细、实”的目标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查找风险环节、涉及对象和风险点。坚持问题导向,对《手册》印发后产生的新问题、发生的新风险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升级防控措施,研究拟定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连续、稳定、精准、前瞻。

       7.明确防控工作重点。以基建项目管理流程为主线,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及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特别注重防范招标管理、施工变更、审计结算、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

       8.动态管理廉政风险。根据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和国家、地方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新规定,结合内部制度“立、改、废”实际情况,以年度为周期持续开展基本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排查与防控工作,动态管理廉政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应对有效。

       9.创新风险防控手段。探索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数据库和风险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防控工作效率,推动基本建设决策行为和工作进展实时监控,实现每一个决策行为、每一项业务处理、每一笔资金使用过程可监控、行为留痕迹、过失可追溯。

       10.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通过内部网络、公开栏等方式,推进基建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定期分析通报反腐倡廉形势,加强对基建领域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的研判、引导和处置。

       四、加强内控,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1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较真碰硬、善于履行职责、精于防范风险。审计及财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内控工作,对基本建设各环节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应果断采取措施限时整改,审计及财务部门跟踪整改质量,纪检监察部门指导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12.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扎实做好责任追究的“后半篇文章”,防止问责不力、问责泛化。加强持续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抓好整改,在整改落实上见真招、动真格、求实效。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边改边犯的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